2023年5-6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43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于2023年5月4日发布公告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两证合一”改革试点。自2023年6月1日起,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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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 44号)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决定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2号《关于拓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的公告》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海关总署于2023年5月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公告》同意自2023年6月1日起,增加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中转口岸,增加浙江省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和嘉兴乍浦港2个港口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入境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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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

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相关通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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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并废止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 47号)

海关总署于2023年5月5日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等84项行业标准,同时废止《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规程》(SN/T 1268—2010)等5项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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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17号)

商务部于2023年5月9日发布公告,商务部依据调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日本公司10.2%-43.9%,所有美国公司151%,欧盟公司11%- 151%,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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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内地-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49号)

2023年2月,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正式签署的《海关总署和澳门海关关于内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门海关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互认的安排》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内地与澳门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相关通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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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63号)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海关总署于2023年6月9日发布公告,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附件1中《协调制度》编码0902.3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1)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经修订的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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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74号)

2023年1月,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两国海关正式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相关通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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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 75号)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统称“两仓”)管理,海关总署于2023年6月28日发布公告明确两仓管理相关布局要求,规范运作及设置规范,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内容有:

  1. 企业申请设立两仓的,应满足布局要求;
  2. 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两仓外,两仓货物进出库应当向海关发送到货确认信息;
  3. 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
  4. 两仓申请注销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办结相关出库手续及单证手续
  5. 对于新申请设立两仓,按照《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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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76号)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海关总署于2023年6月28日发布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附件1)中,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进行调整。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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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6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3年5月30日发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0号)中的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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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的通告

多地海关于2023年5月先后发布通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应用试运行工作。关区内企业可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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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成都海关宁波海关重庆海关

关于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促进食品出口,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保障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安全,成都及哈尔滨海关发布公告明确有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事宜,相关内容有:

  1. 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由市场采购贸易集聚区所在地隶属海关实施采购地监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申报前应向市场采购贸易集聚区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
  2. 实施采购地监管的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名单及输入国家目录,由所在地海关依据食品安全风险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确定,在海关网站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

具体内容请参考下方链接:

成都海关哈尔滨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 [2023]3号

石家庄海关于2023年5月18日发布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海关惠企通智慧平台”在河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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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拱北海关关于香港、澳门机动车入出内地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23]1号)

拱北海关于2023年6月27日发布公告明确《拱北海关关于澳门机动车入出内地监管办法(试行)》经海关总署批准并公布施行,《拱北海关关于澳门机动车入出内地监管办法(试行)》(拱北海关公告2022年第3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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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废止推广应用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有关规定的公告(深关公告[2023]1号)

深圳海关于2023年6月16日发布公告,根据海关总署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模块上线工作安排,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相关业务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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