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跨國企業在台公司須判斷是否需向台灣國稅局申報該集團之國別報告

大型跨國企業在台公司須判斷是否需向台灣國稅局申報該集團之國別報告

因應國際間移轉訂價反避稅趨勢,各國紛紛要求大型跨國集團備置國別報告,以揭露該集團收入、利潤及稅負於全球之配置情形,以及集團成員於所在國從事之營運活動,俾利稅局後續進一步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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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傳倫

稅務部副營運長,亞太業務發展中心印度區主持人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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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間移轉訂價反避稅趨勢,各國紛紛要求大型跨國集團備置國別報告,以揭露該集團收入、利潤及稅負於全球之配置情形,以及集團成員於所在國從事之營運活動,俾利稅局後續進一步查核。

 

自2017年起,凡前一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超過新臺幣270億元 (或最終母公司當地國別報告門檻) 之跨國企業,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移轉訂價揭露表揭露國別報告送交成員,並於年底前代表集團送交國別報告。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丁傳倫表示,跨國企業送交國別報告後,理論上各國稅捐機關可透過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等機制,向他國交換各跨國企業之國別報告。可交換之國家名單則待財政部與他國討論後公告。

 

根據財政部於4月27日公告,我國目前僅可依據已簽署的稅務資訊交換協定,與紐西蘭就國別報告進行資訊交換。其他31個協定國家尚無法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

 

丁傳倫也提到,就今年五月申報義務,外商大型跨國集團最終母公司或集團代理最終母公司位在紐西蘭以外之台灣公司,因各該集團於外國送交之國別報告無法成功交換至台灣國稅局,故外商在台子分公司,首先須於稅報揭露表表示集團營收與需送交國別報告之個體,再於2018年年底前送交2017國別報告予台灣稅局。若集團在台有多間公司,則可指定一間公司送報告。

 

就最終母公司為台灣公司之台商而言,通常由最終母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予台灣國稅局。同樣係今年年底前送交國別報告。

 

然而台商需注意,因為在台灣送交之國別報告有可能無法成功交換至其他國家,可能導致該台商集團在海外之子公司,在當地國有申報國別報告之義務。台商集團於選擇代理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並交換至其他營運國時,亦需判斷當地國申報之相關規定。

 

丁傳倫提醒,財政部強調我國仍與協定夥伴國積極洽商交換國別報告資訊交換之可行性,且將按洽商情形持續更新前開參考名單,籲請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密切關注名單更新情形,以確認是否須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送交國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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