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可申請按淨利率及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課稅

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可申請按淨利率及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於今(107)1月2日發布解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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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107)1月2日發布解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報酬,得以收入總額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再乘上貢獻度為我國來源所得,該相關淨利率、貢獻程度之適用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憑供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如無扣繳義務人(例如買受人為自然人)而需辦理納稅申報者,得於申報時併同提出申請。

 

依據上開解釋我國來源其所得「計算」之規範如下:

一、相關成本費用之減除

  1. 核實計算: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其相關成本費用。
  2. 按主營業項目之同業淨利率計算:依稽徵機關核定之主要營業項目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提供平臺服務」者,其淨利率為30%。
  3. 依30%計算:適用不符合上述情形者。
  4. 依查得資料計算: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上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二、境內外利潤貢獻程度之劃分

除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外,其餘依下列方式認定。

  1. 核實認定:能提示明確劃分境內外交易流程對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
  2. 按50%認定:無法提示明確劃分境內外交易流程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
  3. 依查得資料認定: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較高,按查得資料核定。

 

由以上規範可知, 30%之淨利率及50%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適用,仍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並不能自動適用,其申請主體需為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委任之代理人。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上開解釋就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收入(包含B2B及B2C)提供推定之淨利率及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確屬簡政便民措施,惟提醒業者此規定僅適用於「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以及銷售「電子勞務」。又實務上部分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之服務若被歸類為使用無形財產權,其報酬應屬權利金而不能適用申請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課徵規範,為免徵納雙方認知不一而衍生稅務爭議,建議於適用前仍應有妥善周全之評估及準備。

 

陳志愷提醒業者,此所得稅課徵規範係法令解釋性規定之行政規則,故自106年度起適用,與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係自106年5月1日起適用有所不同。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已按給付額扣繳而溢繳之稅款,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依本課徵規範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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