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共同申報準則及影響

CRS共同申報準則及影響

綜觀多數亞太地區國家,包含香港、日本、新加坡及中國大陸等已於2017年度開始執行共同申報準則(CRS),我國亦順應此波國際趨勢,除於2017年6月14日經總統公佈增訂稅捐稽徵法第5-1條及第46條之1,說明將按國際共同申報準則(CRS)完善我國資訊交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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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多數亞太地區國家,包含香港、日本、新加坡及中國大陸等已於2017年度開始執行共同申報準則(CRS),我國亦順應此波國際趨勢,除於2017年6月14日經總統公佈增訂稅捐稽徵法第5-1條及第46條之1,說明將按國際共同申報準則(CRS)完善我國資訊交換機制,以保障我國稅收外,透過稅捐稽徵法之授權,財政部於2017年8月8日發佈「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並陸續向金融產業公會或相關業者徵詢意見,2017年11月16日已正式公佈該辦法,依據該辦法規定,金融機構須於2019年1月1日開始執行盡職審查程序,並於2020年6月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應申報帳戶資訊之申報。

 

KPMG安侯建業金融法遵服務CRS主持人林倚聰表示,CRS之效果可使各參與簽署自動資訊交換協議之租稅管轄區政府能掌握到海外稅務居民的稅務資訊,也因此,CRS將資訊交換的大部分工作加諸在金融機構身上,金融機構不僅須健全洗錢防制法 (AML)及客戶適性調查(KYC)制度,亦須建置完善之盡職調查流程,即金融機構於服務客戶時,對於搜集與確認客戶資訊之要求將會提高,如客戶未配合金融機構提供相關聲明文件或證明文件,其可能會造成開戶或資金使用上的延遲,甚至無法調度資金,為避免產生此類影響,建議企業能先檢視目前企業之投資或組織架構,如有相關疑問應盡早尋求專家之協助,以因應CRS所帶來之影響。

 

(本文作者:KPMG安侯建業金融法遵服務CRS主持人 林倚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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