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際稅法研討會--跨境電子商務之課稅問題研究

2017國際稅法研討會--跨境電子商務之課稅問題研究

各地區國稅局均加強查核電子商務課稅之交易安排是否合法,亦容易衍生出租稅公平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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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國際稅法研討會

鑑於近年各界關切跨境電子商務業者利用網路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涉課稅問題,尤其各地區國稅局均加強查核電子商務課稅之交易安排是否合法,亦容易衍生出租稅公平之爭議。茲此,國立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安侯建業教育基金會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偕同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9)日共同舉辦【2017國際稅法研討會--跨境電子商務之課稅問題研究】。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營運長許志文致詞表示,透過虛擬平台完成跨境交易,對於建構在實體交易且已行之多年的傳統稅制產生時代性的挑戰。因此OECD於2013年9月所提出之「防制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方案之一,即為「處理數位經濟的稅務挑戰」。而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供應商應於消費地國辦理稅籍登記以報繳稅捐之建議提出後,包括歐盟及部分OECD國家,如韓國、日本、紐西蘭及澳洲等國已採行此一措施,我國亦已經在去年底修正營業稅法及相關法令,則未來所應面對的課題即是新法在適用上究竟可否達到促進內外資稅負公平及進一步創造對於外資有善的投資環境。更重要的是,跨境電商業者更需要透過事前交易規劃及與稅局的有效溝通,以化繁為簡,減輕、管控與及時解決本地和跨轄區複雜的稅務爭議問題。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陳志愷則分享「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稅問題之研究」。陳志愷表示,我國已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針對境內自然人自國外購買電子勞務部分,訂定外國業者自今年5月1日起應辦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規定,改變過去之逆向課稅方式,且配合上述跨境電商課稅制度,財政部除發布境外電商業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門檻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及至107年12月31日止得免開立發票由營業人自行報繳之函釋外,亦增修「稅籍登記規則」之相關規範,發布「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定義電子勞務之構成要件與境內自然人之認定依據,以及界定不同交易態樣之課徵範圍及方式,並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中,規範外幣銷售額換算新臺幣之基準及進項稅額扣抵適用之範圍,均為此新稅制施行所涉及之相關法規範,業者需留意相關內容,為稅務法令修正所帶來的影響做好準備。

陳志愷提醒,電子勞務非僅以下載儲存或線上使用之數位型態內容為限,並包括經由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例如訂房、叫車、表演展覽等活動)使用之勞務,而營業人(含本國及外國)運用境外平台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以收取價款者認定為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稅報繳主體。

陳志愷進一步表示,在面對新法下的跨境電商,另有境外平台服務費及數位型態內容銷售之我國來源所得認定問題,現行法令與稽徵實務主要以是否有構成在境內完成營業行為的事實、是否為客製性及在國內是否可進行重製及修改等作為標準,呼籲業者能預先掌握,擬訂稅務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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