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官、學力促公司法修正

產、官、學力促公司法修正

本次修法建議打破我國傳統公司法之思維,一方面提供相當之彈性,方便股東及公司依照需求靈活運用,他方面也強化究責,以期建立民間遵法之文化,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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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總統蔡英文在執政決策協調會宣布將大幅修改公司法,協助推動此重要政策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順利完成階段預定目標,並公布多達600餘頁之修法建議,為台灣公司法史上最大翻修和革新踏出關鍵的第一步。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將參考修法委員會修法建議以及各界意見後,撰擬條文,預計於明年第一季完成修法草案。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是由民間發起,邀請產、官、學組成之修法委員會,其下設四個工作小組,亦由產、官、學人士組成,分別負責公司法下四個重要議題:第一組股本、有價證券之發行與籌資、公司之會計與審計;第二組公司治理,第三組公司登記、關係企業專章與兼益公司(社會使命企業),以及第四組股東權與股東會。修法委員會並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外國法專家顧問團,提供美國、英國、德國、日本、香港以及中國大陸法制之諮詢,修法團隊達70餘人;此外,考量公司法全盤修正影響層面甚廣,修法委員會與工作小組自今(105)年2月份組成至今,透過逾40場次的專家訪談與座談會,收集各方意見,修法委員會並於10月份就重大議題製作問卷,發送各界徵求意見,最後根據上述資料分析提出其修法建議。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執行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方嘉麟表示,根據修法委員會的修法建議,為因應社會、經濟的改變以及發展新創和創新的產業需求,我國現行公司法必須全面檢視和翻新。因為我國現行公司法距離上次大幅修改已超過20年,其係以大型公司為規範原型,此與我國絕大部分公司均為中小企業的現狀不符;同時,強行規定過多,也與國家政策鼓勵創新創業有所衝突,又現行法允許公司自治的空間過於限縮,有礙民間創意發揮與資源結合。事實上,現行公司法正如一台開了20年的老車,有許多附加的成本和不方便,已無法發揮提供我國產業發展助益的功能。

 

至於在主要修法內容的部分,方嘉麟表示,修法委員會建議以鬆綁管制為修法的大方向,原則上,凡受市場機制影響程度愈高的,法律規範密度愈低。例如投資人以什麼條件投資公司,期待公司以何種方式營運,均應交由市場決定,但是如果投資人成為股東,法律則應保障其能依一定程序獲得公司資訊以及參與股東會決策。而在究責機制方面,修法委員會則建議應為強行規定,主要目的是在防範我國多數企業股權相當集中的現狀下之大股東恣意濫權問題。其次,配合大幅鬆綁,修法委員會建議應提供主管機關及法院更多執法工具,以遏阻不法及達到個案衡平之結果,例如董事失格制度以及強化臨時管理人機制。此外,自政府監理轉為市場機制,也是本次修法一大重點,例如提供E化資訊平台,以及建立生態系統。透過落實股東對公司經營階層的監控,強化公司治理,讓公司自己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最後,考量市場機制無可避免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扭曲,獲勝者往往是最賺錢,而非最良善之公司,修法委員會因之建議,應修法允許董事除追求公司利益外,亦得兼顧股東、員工、消費者、上下游事業及債權人、公司所在地之社區等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同時考慮環境及永續發展事項,使企業能善盡社會責任。公司之營業報告書也不應再限於單純影響獲利之事項,而應涵蓋前述企業營運對社會所造成之衝擊。又修法委員會建議應引入兼顧利潤分配和社會使命導向的企業新型態,吸引國際「社會投資」之資金,並創造公私合作的新營運模式。

 

參與本次修法建議的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何嘉容會計師表示,本次修法建議打破我國傳統公司法之思維,一方面提供相當之彈性,方便股東及公司依照需求靈活運用,他方面也強化究責,以期建立民間遵法之文化,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企業未來在面對新的公司法時,應重新檢討公司的章程、治理架構等,建構一套符合各自企業的規範及架構。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法的方式,與以往修法有很大的不同。過去修法往往先撰寫條文,再邀集學者專家討論及舉辦公聽會匯集意見,但因條文已撰寫完畢,不但限制了討論範圍,更可能無法深入了解問題癥結。因此,此次修法參考新加坡與香港做法,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首先廣泛徵詢各方意見,辨識問題所在,再進行比較法分析,檢視國外法制提供哪些解決方案。工作小組在考量我國社會需求與環境後,初步擬定解決方案,再透過專家訪談、座談會與問卷調查,徵詢各方意見,透過對話凝聚共識,並作為修法委員會提出最終修法建議的參考依據。第二階段則由主管機關參考修法委員會與各界建議後,撰擬條文,並舉辦公聽會或利用vTaiwan平台,開啟另一波之溝通對話並形成修法共識。

 

相關修法委員會官方網址為:http://www.scocar.org.tw

亦可參與公聽會或利用vTaiwan平台了解並參與此次公司法的重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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