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世紀稅務理論與實務問題】研討會

【2015年新世紀稅務理論與實務問題】研討會

本次研討會除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台灣資深稅法學者外,亦邀請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與法律事務所之專家與會,一同就租稅法制之透明化與實質課稅原則等重要議題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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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全能與國際接軌之稅制並營造公平合理之租稅環境,為人民在面對複雜多變的商業活動所殷切期盼。惟經學者統計100年至102年之稅務行政訴訟,納稅義務人勝訴率僅為6.11%,如此不利納稅義務人之稅務環境,可能是有礙台灣經濟發展之跘脚石。

 

於此,中正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及法學院、財團法人財經研究教育基金會與KPMG安侯建業於2015年11月2日(一)共同舉辦【2015年新世紀稅務理論與實務問題】研討會,中正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係由盛子龍教授催生,設有多位具有財稅法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兼任教師,可作為整合學術與實務整合之平台,亦經常舉辦各種稅法研討會(例如:無形資產鑑價與課稅爭議 ─ 理論與實務對話提升),以提升財稅法研究水平,並強化國內稅法學研究。

 

本次研討會除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台灣資深稅法學者外,亦邀請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與法律事務所之專家與會,一同就租稅法制之透明化與實質課稅原則等重要議題作說明,期透過法界、學界及實務界不同視野之研討與意見交流,以促進台灣租稅環境之公平與合理,提升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並健全投資環境。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葉維惇會計師表示,稽徵實務上常見因保額高就質疑納稅義務人的投保動機,進而對罹患非不可治癒疾病之投保行為,也被國稅局認定是蓄意規劃避稅,而以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全盤扭曲了保險的價值與法律規範的原意。因此,國稅局對於實質課稅原則之運用應有合理界限,以免徒增徵納   雙方爭議之流弊。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林俊宏於學術論文發表中表示,目前實質課稅原則之實踐情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涉及以保單作規劃之爭議案件多遭駁回,不利益的一方幾乎都是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及法院於個案判斷投保人主觀上有無避稅動機之參考特徵,為事實認定之參考,並無法律依據,惟該等特徵在本質上不易有客觀明確的標準,因此實質課稅原則在臺灣引發徵納雙方爭議源源不絕。

 

林俊宏強調,實務上僅見稅捐稽徵機關運用實質課稅原則增加納稅義務人之稅捐負擔,而納稅義務人主張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以減輕稅負者,幾乎均遭駁回,林俊宏認為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應遵守比例原則而有所節制,以符合立法意旨及經濟實質之認定,並審視納稅義務人是否具有意圖避稅或節稅等目的,由稅捐稽徵機關就稅捐規避之異常性加以證明。

 

最後,林俊宏提醒,稅法的經濟解釋只是徵納雙方對於法律見解不同,納稅義務人不應該因見解不同而受到處罰,而實質課稅原則係為實現租稅公平之必要手段,然在適用時須謹慎為之,以維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安定性,為防杜脫避稅行為並加強人民經濟活動之預見可能性,長期應就脫法避稅行為修法增訂明確類型,檢討我國人身保險租稅優惠規定,研議是否就就人身保險給付改採定額免稅或另定適格人壽保險,以維護租稅法律主義,並符合國外立法趨勢。

 

輔大財經法律系專任黃源浩副教授發表論文指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所建構起的有關成本費用認列,僅限於「管理費用」且支付對象限於「外國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此一限制過於嚴格。解決之道,一方面當在於對於「管理費用」採取較為寬鬆之解釋以避免爭議發生,二方面,有必要考慮透過修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第一項「企業總部」之規定用語,以符合交易活動之現實,俾以維護企業稅法中被再三強調的經營管理不干涉原則,並且維持稅法制度的中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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