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93 - 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變革對外資影響之觀察

e-Tax alert 93 - 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變革對外資影響之觀察

自2015年1月1日起,股利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減半,而併入綜合所得稅額課徵之稅率最高為45%,引發我國股利所得稅負過重、內外資稅負差異過大及造成假外資等批評,財政部爰有「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之檢討」之委外研究案,並於本(106)年4月14日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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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1月1日起,股利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減半,而併入綜合所得稅額課徵之稅率最高為45%,引發我國股利所得稅負過重、內外資稅負差異過大及造成假外資等批評,財政部爰有「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之檢討」之委外研究案,並於本(106)年4月14日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上開研究之正式報告已公布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其改革建議摘述如下。

  1. 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且無過渡期條款;
  2. 個人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維持於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其建議有分開計稅,亦有併入所得總額中課稅,兩者均設計股利抵減稅額制度(詳右圖說明);
  3.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適度調高1至2%;
  4. 維持保留盈餘稅,稅率不變;
  5. 獨資及合夥事業不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然財政部就上開研究報告審查會議發布之新聞稿表示「國際上多數國家已朝向採用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該2方案似與國際稅制趨勢相異,且與本次股利所得稅制改革係為營造有利投資及經濟發展之目標相違」,而提出定額減免之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稅,與股利所得適用25%稅率二擇一之「雙軌制」。如何在租稅公平、量能課稅、國家財政、租稅競爭力及稽徵效率之兼顧下,建立最適合我國之股利所得稅制,仍需要產、官、學界更多的討論及辯證。

股利所得分開計稅,併入綜合所稅申報:

  • 綜合所得稅稅率在5%-12%時,股利稅率為10%
  • 綜合所得稅稅率在20%-30%時,股利稅率為20%
  • 綜合所得稅稅率在40%以上時,股利稅率為30%

--股利抵減稅額為:

  • 股利✕15%,上限5萬元

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稅申報:

  • 稅率依現行綜合所得稅稅課徵

--股利抵減稅額為:

股利✕10%

KPMG觀察

上述研究報告及財政部新聞稿均僅提及內資之股利所得稅負問題,未論及外資股利所得稅負部分。由於103年將內資適用之「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為半數之「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時,亦同步將外資獲配股利淨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抵稅權調整為半數,且兩者均未訂有修法前已累積之稅額不溯及適用之過渡條款,則本次修法若考量取消「設算扣抵制度」,是否會同步取消此一
外資抵稅權,使外資股東獲配之股利稅負增加,不無疑慮。另是否會參考新加坡於一定年限內分配可繼續使用抵稅權而訂有過渡條款之作法,讓帳上累積之抵繳稅額留存遞延,尚待持續觀察。


股利所得稅制改革取消兩稅合一稅額設算扣抵之方案,雖以降低內資股東適用之稅率為配套,惟並未就外資股東適用之稅率有所考量,使其面臨已累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之抵稅權益是否會喪失之不確定性。故具有外資股東之營利事業值此稅制可能變動之際,可審酌資金運用情形,辦理盈餘分配或轉增資,以減少可能的衝擊。

KPMG中國稅務諮詢小組

陳志愷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副總經理

林陣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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