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11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11月
2018年11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国务院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
国务院11月21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同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于11月29日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18】49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二、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三、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四、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密码局、濒管办 公告2018年第157号)
2018年11月20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密码局、濒管办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清单供涵盖了1321项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和《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所附的两批清单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
201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国内生产企业进口修订目录内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必要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批准设立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相关企业,进口修订目录内的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税。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自2018年10月29日起,海关总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麻精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以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另外,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国海关进出口环节46种监管证除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联网核查。企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相关证件,避免了以往现场奔波、纸质申请、重复提交。
关于公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9号)
为执行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海关总署于2018年11月2日公布了两轮自动平衡车、自拍杆等77项商品商品归类决定意见,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作为中国海关的归类决定执行。
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
自2018年11月30日起,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过建立总对总对接的方式实现进出境邮件全国联网传输数据。邮政企业负责采集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并向海关信息系统传输,面单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称,收寄国家(地区)及具体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价格(含币种)等。
海关通过信息系统向邮政企业发送对邮件的处置结果,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反馈的处置结果对邮件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置。
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总包的进境、出境、转关手续,应当向海关传输总包路单等相关电子数据。
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7号)
海关总署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67号),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市场,具体实施日期由杭州、厦门、长沙、广州、拱北、成都海关另行发布。
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
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单项标准。
新的高级认证标准从原先的5大类18条32项调整为4大类17条31项,新的一般认证标准从原先的5大类18条29项调整为4大类17条29项。与原先的认证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融入了商检的内容,增加了财务的刚性指标,增加了信息系统的要求。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
2018年11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包括:
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失信企业适用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理措施。
认证企业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杭州海关推出多项创新举措支持浙江自贸区发展
杭州海关推出多项创新举措支持浙江自贸区发展,这些创新举措包括: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通过“一单多报”,解决企业网上多头申报、数据重复录入、信息不能共享等问题,并在全国率先实现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无纸化。此外,为探索油品全产业链投资贸易便利化,杭州海关还先后推出了“跨地区直供”、“一船多供”、“同商品编码下保税油品混兑”、“不同税号保税油品混兑”、绿色石化项目进口油品“即报即放”等12项措施,促进了保税燃料油业务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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