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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六期 ,二零一七年四月)曾提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4月19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将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包括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并至三档,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多个文件,明确了上述税收优惠的诸多细节: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财税[2017]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此前,根据财税[2006]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否应比照56号文由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直未予明确。29号文对此进行了明确。
2017年5月,中国将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了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税收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24日发布了税总发[2017]42号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从以下四个方面认真落实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
税务总局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4月底,中国已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已达106个,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的相关报道,某山东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承建热电厂项目,由于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为其开具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使其在境外缴纳的净利润所得税税率从15%降至5%,减免了净利润所得税200多万元。某福建公司在马来西亚进行投资时,在当地被要求缴纳汇出利息相关的预提所得税,经中国税务部门和对方磋商在双边税收协定上签订了补充条款后,该公司累计减免了税款3400万元。
2013年至今,中国税务部门共开展双边协商181例,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31.8亿元。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增加,涉税分歧和争议也将不断增加,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将有更多的“走出去”企业将利用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机制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该报道也强调,双边税收协定也保障了“引进来”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税收权益,仅2016年,中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为境外纳税人在中国实现了税收减免280亿元。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官方网站2017年5月4日发布的新闻,基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及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CbCMCAA”),激活自动交换关系将成为实施国别报告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距离国别报告的首次交换还有一年多的时间,在承诺自2018年起进行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辖区间,已建立起超过700个自动交换关系。
未来几个月内,将有更多的辖区根据CbC MCAA提名希望与其进行国别报告信息自动交换的伙伴方。在税收协定或者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下,一些辖区还将继续致力于与伙伴方主管税务机关商定双边国别报告信息自动交换协定。为了给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提供更明确的指引,OECD网站会定期更新可进行信息交换的辖区关系。
OECD官方网站公布了截至目前最新的自动交换关系的完整名单*,并提供了各辖区国别报告的国内实施法律框架更新的最新情况,以及允许代理申报和母公司自愿代理申报的辖区情况,和为实现在2017年底前进行本地申报,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以排除各方顾虑。
上述激活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是及时实施国别报告的重要一步,也反映了全球各辖区致力于对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决心。
* 中国目前尚未公布其国别报告自动交换关系的伙伴方。
** 中国于2016年7月发布了自己的国别报告指引,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相关内容: